第一条 中介人、信息提供人身份的界定。
(一)中介人:中介人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县,全程参与、直接服务并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县招商局备案认可的个人或多人;
(二)信息提供人:信息提供人是指在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县,给我县有关方面提供准确投资信息、推介投资方,并经载体单位认可但未全程参与直接服务的个人。
(三)已落户企业扩大投资,奖励该企业法人代表。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给奖条件。
(一)给奖项目必须为外来投资项目,即望城县域以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县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举办项目,并在县内注册登记、缴纳税收。
(二)引进外来投资在我县新办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划、环保和有关产业政策,并达到下列标准。
1、工业项目:落户在望城经开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内的工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需在1000万以上(含1000万),县内其他地区500万以上(含500万)。
2、农业产业化项目,其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在200万以上(含200万)。
3、三产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需在500万以上(含500万)。
4、外资项目,经审批的注册资本金额需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
(三)本办法确认的奖励基数是指项目在正式商务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约定建设期限的投资不予计奖。
(四)符合受奖条件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给奖条件两倍(含两倍)以内的,在该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一次性奖励;固定投资额在给奖条件两倍以上的,因建设周期需跨年度,年度内达到计奖标准的可分年度计奖。
(五)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均不含项目土地款和租用土地、房产的租金及企业流动资金。
(六)房地产项目不予以奖励。
(七)凡受奖项目须符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定额控制指标》的标准,否则不予计奖。
第三条 计奖标准。
1、符合给奖条件的工业项目,按经审核后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两个类别计奖:设备投资按2‰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计奖。
2、农业项目及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按经审核后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4‰计奖。
3、符合给奖条件的外资项目按该项目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总额的4‰计奖。
4、新引进世界500强项目,项目启动建设后,除按本文件其他条款奖励外,另一次性奖励该项目中介人20万元人民币。
5、设立招商引资项目特殊贡献奖。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特别重大项目,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可给予该项目中介人最高限额100万元的特殊贡献奖。
第四条 中介人、信息提供人计奖比例。
受奖项目经投资方、项目载体单位和县招商局审定确认,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中介人可给予中介人奖励;受奖项目经确认符合本办法条件可给予信息提供人奖励的,视项目投资额给予信息提供人20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公务人员奖励规定。
县、乡两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和公用经费引进项目所获中介人奖励,40%留交单位作为工作经费,60%由该中介人分配。
第六条 奖励申报。
(一)县级奖励申报。中介人、信息提供人须在正式合同签订后在县招商局备案,以确认受奖人身份。在项目达到受奖条件后,持投资合同书复印件,投资方、载体单位的确认证明和合法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及投入证明,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和中介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到县招商局填写《望城县招商引资中介人、信息提供人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二)市级奖励申报。凡符合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牵头组织有关项目载体单位或引进单位申报,获得市级奖励的项目县级不再配套奖励。但可按本办法申请县级奖励。
(三)奖励审核。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年度对申报资料集中审核,并组织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并确认该项目所属奖励类别并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公示。
(四)中介人、信息提供人获奖后应依法纳税。
(五)不得虚报、浮报县、市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对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县此前出台的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废止。